靈性隨筆

星期三, 11月 02, 2005

詩篇 第二篇 神經綸中的基督與人所珍賞的律法相對(一)

詩篇第一篇是關於人所珍賞的律法。
關於律法,基督徒中間有兩派:一派是積極的,另一派是非常消極的。使徒保羅是消極一派?拔尖的人物。關於律法,他消極到了極點。
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,保羅強調凡屬肉體的人,墮落的人,都不能本於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。(羅三20上,加二16,三11上。)努力要本於行律法得稱義,是徒然勞苦的。在羅馬七章保羅告訴我們,律法並沒有賜給我們生命,反而成為罪的工具來誘騙並殺死我們。
關於律法的地位,我們需要看見的第一件事乃是,律法是從神經綸的主要路線旁邊插進來的。(羅五20上。)
律法不是神原初命定並安排的。在神原初的經綸?,沒有這樣的東西。
第二,律法的地位是妾的地位,由夏甲所象徵。(加四24?25。)
律法也是屬靈的,(羅七14上,)因為律法乃是神的說話。
律法的性質是善的,因為律法是屬靈的,是神的話,(詩一一九103,105,130,)和神的呼出。(提後三16上。)這就是我們讀到詩篇一百一十九篇時,會對律法的領會有問題的原因。我們需要領悟,一百一十九篇一再題到話。沒有別的詩篇這麼多的說到律法是神的話。在一百四十七至一百四十八節,作詩的人說,他期待天亮,為要思想主的話語。詩人這?是說思想主的話語,不是思想律法。在一百零三節詩人不是說律法十分甘美,乃是宣告主的言語在他上膛何等甘美。因為律法是神的話,所以其性質是善的、屬靈的。
律法的主要內容是十條誡命。
今天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是基於羅馬法,而羅馬法基本上是根據摩西的律法,就是十條誡命寫成的。十條誡命雖然簡短,卻很完全且包羅一切,包括我們與神的關係,我們與父母的關係,以及我們與別人的關係。
律法的功用是暴露人的罪性與惡行。(羅三20下,四15下,五20下,七7下。)在這意義上,律法的作用像鏡子。我們若不照鏡子,就看不見自己的臉有多髒。但我們若照鏡子,我們臉髒的情形就暴露出來了。律法的作用像鏡子,暴露我們的罪性與惡行。
不僅如此,律法在功用上也被神用來看守祂的選民,並護送他們到基督那?。(加三23?24。)
律法的功用也是征服人,叫他們成為在神審判之下的罪人。(羅三19。)
律法是善的、屬靈的,卻是軟弱的。律法因著軟弱而不能賜生命。(加三21下。)
倘若一個愛主的人在受苦,他的苦難基本上不是對或錯的問題。神所關切的是,我們有更多神的成分在我們?面的人?。
律法由基督所總結。(羅十4上。)基督是律法的總結,律法的結束,律法的頂替。基督來成全律法,(太五17,)使祂能了結律法,並頂替律法。(羅八3?4。)
新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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